公益诉讼使行政诉讼不再限于"民告官"(2)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认为,近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更多依赖“行政自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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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认为,近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更多依赖“行政自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战略构想,旨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外部机制。

  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同样认为,在我国行政权力运行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监督体系。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就是在当前对行政行为具有较为健全的监督体系中,利用检察机关的力量,立足于诉讼这一平台和载体,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使司法权能够发挥制约监督行政行为的作用。

  章志远指出,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为重要,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删除“维护”仅保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体现了强化司法监督的要义。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将行政检察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过程的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努力方向。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值得肯定。”章志远说。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内部和外部机制的必然要求。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上,检察机关具备天然的制度优势。”章志远说,启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能够形成检察和审判“合力”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局面,进而倒逼法治政府建设的提速。

  行政诉讼制度结构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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