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以法治善”的新时代。然而,要让慈善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现实,现有的法规政策体系仍存在一些难点需突破。 今年全国
[摘要]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以法治善”的新时代。然而,要让慈善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现实,现有的法规政策体系仍存在一些难点需突破。
今年全国两会上,研究慈善事业多年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建议:落实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慈善税制。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应享税收优惠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王名认为,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保值增值收益及经营服务收入。对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对增强慈善组织的“造血功能”和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积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然而,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可获免税;但其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的免税,则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并未将非营利组织依法进行的财产保值、增值收益列入免税范围。仍须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益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会对慈善事业造成负面影响。”王名说。首先,企业、私人和家族创立大型慈善基金会受阻。其次,与国内慈善基金会微型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热心慈善的企业家斥巨资在海外设立慈善信托或基金会,但他们的慈善投入主要在国内。此外,对慈善组织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相矛盾。
依据慈善法,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王名建议重新审视目前对于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的税收减免,并做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
第一,凡属于依照宗旨开展的直接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建议给予税收优惠;第二,从事无关宗旨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不得超过本组织全年收入一定的比例,否则应按企业缴纳各类税种;第三,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所进行投资活动属于被动型投资,其资本利得收益,应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在财务管理上,慈善组织的投资收益、经营活动收入和捐赠收入应独立核算。
“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旦真正落地,会吸引大量的私人慈善财产投入慈善事业,这必将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注入更大的原动力。”王名说。
进一步优化慈善税制
除了保值增值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外,王名认为,慈善税制中税法主体的确定、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执法制度的简化等问题也急需解决。
据调查,目前慈善组织中能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到1/3,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比例更低。在民政登记的60万家社会组织中,真正享受税前扣除的不到1%。
“个人捐赠的税收抵扣除大额捐赠外,绝大部分无法享有,制度形同虚设。”王名认为,具体来说,慈善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行必要的清理、修改和完善。慈善法关于公益慈善税收优惠的规定,有不少在现行税法不修改的情况下是很难作为的。二是慈善组织作为税法主体的地位并未明确,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其依然作为“其他”主体而存在。三是相关税制的规定执行交叉,缺乏动态调整,程序过于繁琐,申请门槛高、难度大,从而在操作性上将法律架空。四是基层税务部门和慈善组织对政策总体把握不准,细节掌握不清,使得政策未能“用尽”。
为此,王名建议加强制度顶层的统筹协调,完善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尽快形成统一的慈善税制法律体系。其次要简化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尽快统一异地捐赠抵扣的程序问。同时还要及时开展实施效果的政策评估,要通过宣讲、培训等方式,推动慈善法和慈善税制的普及。此外,他还建议要“强化监管,社会监督,推动创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态调整推动慈善组织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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