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2)

3、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云海忠大办婚丧喜庆及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2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云海忠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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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原作者稀音在线

  3、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云海忠大办婚丧喜庆及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2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云海忠为母亲举办葬礼时违规收取礼金1万元且公车私用。2013年9月,云海忠为女儿举办婚庆时违规收取礼金1.5万元。呼和浩特市纪委决定,给予云海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其退回违规收取的礼金。

  4、阿拉善盟食药监管局焦兵华违规举办“乔迁宴”问题。2014年11月8日,阿拉善盟食药监管局驾驶员焦兵华(高级工)在巴彦浩特丽都酒店举办“乔迁宴”,邀请该局所属二级单位11名工作人员参加,并违规收受4100元礼金。经阿拉善盟直属机关工委批准,给予焦华兵党内警告处分,收缴4100元违规收取的礼金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同时,阿拉善盟纪委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食药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永声进行诫勉谈话。

  5、赤峰市宁城县第四中学副校长于永利等4人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5月22日至30日,赤峰市宁城县第四中学副校长于永利、副校长王金玉、团委书记代文廷、副教导主任耿龙去河南沁阳永威学校参加全国十大名校经验交流会,4人在返回途中去神农山和少林寺参观游览,回校后在学校报销参观旅游费用2648元。2015年4月,宁城县纪委决定,分别给予于永利、王金玉、代文廷、耿龙党内警告处分,并由4人承担参观旅游费用2648元。同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宁城县第四中学校长赵连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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