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性暴力都应纳入“反家暴法”范畴(2)

莫文秀委员表示,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欧洛克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成绩的注释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摧残、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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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文秀委员表示,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欧洛克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成绩的注释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摧残、强行限制人身自在或其他手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形成必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这一规定能够理解为家庭暴力的施暴对象包括身体、精神和性,作为一部特地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用列举和兜底的方式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

  法条中,对“家庭成员”的界定也得到了与会人员的广泛关心。

  苏泽林委员建议,应将家庭暴力的受益者界定为“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今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看法》中,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家庭暴力的受益人。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该当接收相关司法文件中的表述,将这种范畴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规定。”苏泽林说。

  哪些机构和个人负有“强制演讲权利”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自创国外经验,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规定了强制演讲制度。即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蒙受或者疑似蒙受家庭暴力的,该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按照规定报案,形成严酷后果的,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权利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黄华华委员建议,将“受益人居住地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增列为有上述权利的机构。由于理论中,这些组织常常是家庭暴力受益人最早求助的地方。   

  王明雯委员提出,该当在相关强制演讲的规定中增加:强制演讲权利人还可向家庭暴力受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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