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性暴力都应纳入“反家暴法”范畴(3)

“学校和医疗机构发觉家庭暴力可能或者曾经发生的,都是来自于工作人员的汇报。如果学校或者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害怕施暴人的报仇而不敢以个人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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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和医疗机构发觉家庭暴力可能或者曾经发生的,都是来自于工作人员的汇报。如果学校或者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害怕施暴人的报仇而不敢以个人表面向公安机关报案,能够答应他们向受益人的所在单位反映,由所在单位出面报案。”王明雯说。

  另外,对于强制演讲的追责部分,王明雯建议要对追责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对处分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发挥作用

  草案专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规定当事人因蒙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理想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同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和具体措施以及有效期等。

  有人认为,草案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主体和施路程序等规定不够具体全面,理论中很难落实。建议对裁定的实施主体和施路程序等内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多么振超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该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为什么要规定‘48小时之内’?有些家庭暴力的报案曾经到了派出所,由于警方举动迟缓而酿成悲剧。建议考虑实情,尊重人的生命权。”

  符跃兰委员则建议,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法院该当做出临时保护令或口头保护令”。

  王明雯委员还建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规定当事人因遭到强制、恫吓等缘由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反家暴组织或者妇联等机构能够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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