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大气污染防治需立法明确负责方(2)

万鄂湘认为,应该由国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是由国家制定这个标准,是不是应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环境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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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鄂湘认为,应该由国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是由国家制定这个标准,是不是应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吕彩霞对这一意见表示赞同,“无论是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还是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都是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现场执法的标准和基础,非常重要,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但是由谁制定,如何出台,草案规定都不明确,应该直接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来制定。”

  万鄂湘还提出,草案三审稿在规定有关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时,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型雾霾天气的出现跟焚烧秸秆直接相关,有时候郊区的或者不归城市管辖的附近的一些县、非城市的地方焚烧秸秆的问题影响到城市的空气质量,这个问题不一定好解决。只专门针对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来规定,还不如统一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责任更全面一点。”万鄂湘说。

  罗亮权委员提出,对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开,目前草案三审稿规定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才公布,地州市公布不公布?我认为有条件的也应该公布。”

  另外,草案三审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这里应该规定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环保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应该每年报告。”罗亮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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