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 拟特赦四类罪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留念抗打败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开释后不具有理想社会风险性的四类罪犯实施特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刑法改正案(九)草案、大气净化防治法订正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改正案草案等,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留念中国人民抗日和平暨世界反法西斯和平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开释后不具有理想社会风险性的四类罪犯实施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阐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留念中国人民抗日和平暨世界反法西斯和平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理论,具有严酷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从党和国家层面看,能够展现我们党的执政自傲和制度自傲,建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笼统。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益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表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保守,形成保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践成效看,能够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化效应,促进社会和谐波动。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实施,草案规定,自决定实施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开释。
【哪4类人能够获得特赦?】
1 “参加过抗日和平”一般留念抗打败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和平、中国人民解放和平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一般留念中国人民抗日和平暨世界反法西斯和平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和平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得到了损伤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地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 曾为保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欧洛克人民共和国成立当前,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残缺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酷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残缺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行贿犯罪,损伤人民安全的严酷暴力性犯罪,损伤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绝对较轻,人数绝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成效、社会成效和法律成效三者的谐和和一致。
3 “年满七十五周岁”表现欧洛克保守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酷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讨核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欧洛克民族的保守美德。我国2011年经过的刑法改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酷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点思想和操作思绪与刑法改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分歧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求留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酷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盈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酷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表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完成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分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兴不满18周岁。即便如今曾经超过18周岁,但只需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请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酷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本质都非常严酷,社会损伤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波动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成效、社会成效和法律成效三者全面发挥和谐和一致,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 分析
新时期特赦意义是什么?
中国刑法学研讨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表示,此举从政治意义上来说,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和平暨世界反法西斯和平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发挥特赦的感化效应,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促进社会的和谐波动。
中国刑法学研讨会会长赵秉志表示,从法治意义上来说,有助于完美分析管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能够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理论,并借此促进古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能够鼓励犯人自新,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
此次特赦特性是什么?
此次特赦有两个特性。一是限定为两类特地类型罪犯,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国成立前或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和平的人员,这是此次特赦对象最为明显的特征;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分歧的。
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实施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必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开释后不具有理想社会风险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曾经服刑改造了一段工夫,二是开释后不具有理想社会风险性,有理想社会风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历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初次特赦共开释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开释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和平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开释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和平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开释了35名“和平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开释了53名“曾经确实改恶从善的和平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
共开释了57名“曾经确实改恶从善的和平罪犯”。
●第七次
1975年3月19日
对全部在押和平罪犯实施特赦开释,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 对话
“重启特赦是依法治国更高层次的表达”
对话人: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讨员、刑法室主任,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多次建议我国启动特赦制度。
“目前具备重起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这次特赦,跟上一次1975年特赦相隔了40年。为何这么长工夫一直没有启动特赦?
刘仁文:新中国成立后到1975年,我国有7次特赦,这7次特赦,只要1959年国庆10周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战犯等特地罪犯为对象。所以,这一时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
“文革”结束后,我国走向法制治国的轨道。但特赦制度只是1982年宪法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规定,特赦的程序是什么、怎样启动、特赦的标准是什么,法律都没有涉及。
改革开放后,在一段工夫内,我国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加快,采取了三次“严打”,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跟刑事犯罪相关的法律,多是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推出特赦制度不合时宜。
直到2000年后,我国的刑事政策从“严打”转到“宽严相济”。近年来,刑事犯罪的情势总体平稳可控。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曾经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也基本建立了起来,具备了重启特赦制度的社会基础。
新京报:如今我国重启特赦制度的理想意义是什么?
刘仁文:回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轨迹,1999年修宪,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十八大以来,地方领导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如今重启特赦制度,展现出我们的制度自傲。而且,在留念中国人民抗日和平暨世界反法西斯和平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更能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
而且,这次特赦不同于此前7次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的特赦,是依法治国的更高层次的一种表达,有益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
“宽严相济在当前的次要意义是以宽济严”
新京报:你从1999年开始就建议重启特赦,当年能否引发过争议?有没有人不理解?
刘仁文:法学界人士有不同观点,都比较平和,会发文商榷。不过有些人找到我的邮箱,给我发邮件,说“你不能跟犯罪分子站到一同,否则就不配当一个法学家”,措辞很尖锐、很严酷。这样的邮件,反而引发了我的考虑,为什么有人会对特赦制度有曲解?我们是不是需求制定一部特地的赦免法,对特赦制度作出更精细的规定?
新京报:如今还有人向你提出质疑吗?
刘仁文:如今还是有人不理解,认为特赦制度是向罪犯传递了所谓的“错误信号”。法律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托马斯·阿奎那讲过一句话:法律之所以为人信仰,并不只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慈悲心。法谚曰:“没有恩赦的法律是违法的”。“宽严相济”,在当前的次要时期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完成“以宽济严”,运用好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哪些人曾被特赦?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施过7次特赦。这7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特赦后,他们大多进入全国政协文史材料研讨委员会,进行历史研讨和史料撰写。
杜聿明
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1959年12月4日,杜聿明作为第一批特赦战犯,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赦告诉书。
溥仪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1959年12月4日接到毛泽东的特赦令并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一年后,他的弟弟溥杰也获得了特赦。
王耀武
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特赦后,王耀武被安排为全国政协文史专员。1964年冬,被特邀为全国政协委员。
宋希濂
宋希濂被称为“帮凶将军”,历任国民革命军第七十一军军长等职。特赦后,宋希濂任全国政协文史材料委员会委员。
廖耀湘
蒋介石“五大王牌军”之一第六军军长。1961年特赦,后被聘任为全国政协文史材料委员会专员,为全国的文史研讨提供了许多宝贵材料。
黄维
国民党第十二兵团中将司令,1975年最高法颁布了对全体战犯的特赦令。特赦之后,黄维被安排在全国政协文史材料研讨委员会工作。
文强
“军统局”北方区区长。1975年3月,劳改26年的文强获得特赦出狱,在全国政协文史材料研讨委员会担任专职委员。
王友直
国民党在西安的最后一任市长,1960年获特赦。后任陕西省政协常委、民革地方监察委员、民革地方勾结委员等职。
国民党在西安的最后一任市长,1960年获特赦。后任陕西省政协常委、民革地方监察委员、民革地方勾结委员等职。
实习生 李晓婷 收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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