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贪污犯罪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
[摘要]因行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实施的人员,固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刑法
新京报讯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改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行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实施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能够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实施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称可防赃官服刑过短
这意味着,因行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实施的人员,固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为何增加上述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注释称:有的常委委员和相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行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地方政法委等相关部门研讨认为,对贪污行贿特地巨大、情节特地严酷的犯罪分子,特地是其中该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施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益于表现罪行相顺应的刑法准绳,保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加“重特大贪污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规定,“防止在司法理论中出现这类罪犯经过减刑等道路、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赃官被判死刑立即实施者人数不多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实施的官员并不多,只要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中挪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等等,刑罚都是死缓。
对此,此前一些评论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无机会重见天日,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一成绩。
解读
1为何未间接规定“终身监禁”?
刑法改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为何没有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三审稿的规定相当于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死缓”,死刑缓期实施二年期满后,能够减刑假释;另一类则是“特地死缓”,死刑缓期实施二年期满后不得减轻假释,终身监禁。“其本质跟暴力犯罪中的死缓限制减刑相同”。
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风险精神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实施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能够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阮齐林注释说,之所以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区分为上述两类,并没有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次要是由于贪污贿赂犯罪不属于最风险、最严酷的暴力犯罪,不能跟故意杀人等严酷暴力犯罪“并列”,请求一切的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一概“牢底坐穿”。
2为何未覆盖到其他死刑罪名?
现行刑法除了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的最高刑也可判处死刑。三审稿为何只对重特大贪污犯罪作出了“特地规定”,没有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
阮齐林注释说,死缓限制减刑实践上介于死刑立即实施与死刑缓期实施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实施设置的替代措施。我国刑事政策的长远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主要目标就是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贪污贿赂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的一种,将是完成减少、控制死刑这个目标的关键环节。
“公众对反腐的呼声高涨,十八大以来我国也一直推行高压反腐政策。在这样的反腐背景下,怎样在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最大力度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出台死缓限制减刑、假释这样的规定,就是一个完成控制死刑目标的道路”,阮齐林表示,三审稿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制定的限制减刑、假释规定,达成了一种平衡,“既能表现严打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
他表示,“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最高刑为死刑的罪行,之所以没有出台限制减刑、假释方面的规定,次要是从我国的刑事政策方面考虑,“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目标都是教育、改造,如果对一切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都作出限制减刑这样的规定,打击面过宽,一方面违犯刑罚的目的,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对监狱形成了很大负担”。
刑法改正案(九)三审稿其他变化
“毒驾”暂未入刑
刑法改正案九(草案)三审稿,风险驾驶罪并未将“毒驾”纳入。6月二审刑法改正案九草案时,有十余名委员建议“毒驾”入刑,按风险驾驶罪清查刑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注释称,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该当入刑,尚需研讨;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成绩需求处理,需求进一步完美执法手腕,进步可行性,以保证严厉执法、公正执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目前,对于“毒驾”形成严酷后果的,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清查其交通惹事、以风险方式损伤公共安全的刑事权利。因此,未将“毒驾”列入草案。
袭警行为从重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袭警行为均按妨害公务罪论处,即“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审稿则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单列出来,增加规定“暴力攻击正在依法实施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幼教“虐童”最高判三年
近年来各地连续发生“虐童”事情,特地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被曝光。为此,刑法改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跟“虐童”相关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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