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形成了一条更加严密的防线,也就是底限。只要是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何种意愿,都要追究严厉的刑事责任。 在近年来强烈
刑法对幼女与别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形成了一条愈加紧密的防线,也就是底限。只需是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何种志愿,都要清查严酷的刑事权利。
在近年来强烈的民意呼吁之后,刚刚出台的刑法改正案(九)究竟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固然,废除的理由并非像法律规定本身那样具有法律效能,但承认嫖宿幼女罪就等于承认幼女卖淫,就会对幼女产生二次伤害之类的观点仍然影响力不减。然而,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后,面对刑法中其他明确涉及卖淫行为的几个条文,我们还是要面对“幼女卖淫”这个冷漠的成绩。
根据刑法改正案(九)“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从此不复具有。毫无疑问,对这类行为当前只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然而,此次修正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仍然保留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而这两个罪明显包含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包括幼女)卖淫的行为,只不过“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还有,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诱惑幼女卖淫罪”亦没有改正,异样具有“幼女卖淫”的成绩。可见,在废除嫖宿幼女罪当前,以上罪名的具有仍然使幼女面临污名化、标签化的成绩,对此又该如何认识呢?
诚然,在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理由中,不少人坚持认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由于身体和心智不成熟,不具有性自主权和性行为能力,故而否认幼女能够出卖本人身体的理想,即幼女卖淫。但就法律规定而言,公安部颁布的文件对卖淫的规定历来都没年龄的限制,说未成年人卖淫并未将幼女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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