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要求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
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要求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
今后,社会组织将和工商机构等其他法人一样拥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现状:六类机构代码并存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
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
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就是指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由民政部门编制,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由于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
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统一:代码分五部分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通知》提出,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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