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建残疾人信息收集制度残疾监测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就《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0-6岁视力、听力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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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就《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0-6岁视力、听力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对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同时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残疾预防工作“覆盖全人群和生命全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实施预防工作计划、普及预防知识、收集信息、监测干预等职责。

  卫生部门在开展疾病防控、母婴保健等工作时应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进行残疾预防;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发生。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制度和残疾监测制度。针对目前残疾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分别掌握,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开展残疾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并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等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康复机构等职责。

  针对实践中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的康复工作由各自主管部门监管,其他康复机构无人监管、情况不明的状况,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康复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要求,并在重申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要按照各自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执业、接受监管外,规定了统一的备案制度,要求所有的康复机构向当地残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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