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诉讼案春节前有了判决,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公益组织不仅败诉,而且要承担189.18万的“天价诉讼费”。目前原告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
“常州毒地”诉讼案春节前有了判决,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公益组织不仅败诉,而且要承担189.18万的“天价诉讼费”。目前原告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已经开始公开募款并准备上诉,不过189万余元的诉讼费实在太过扎眼,完全让公益组织来承担也引起外界广泛质疑。
其实,舆论普遍的观点是,为了激发公益组织启动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应该努力降低他们维护公益的私人成本,减少他们进行环境保护活动的障碍。这一点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例如,在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公益诉讼案件的收费极低,美国联邦法院更是采取按件收费的制度。此外,在英国,最初败诉的原告要面临高达上千万的法律索赔,后来在法律组织的推动下,英国政府最终修订相关法规,设置了最高赔偿限额。所有这些制度措施都出于一个目的,那就是对环保公益组织进行倾斜和保护。
反观国内,似乎我们也有类似降低门槛的规定,很多地方还有缓收、免收公益诉讼费,甚至设置诉讼专项资金的具体实践。比如,最高法规定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可以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贵州省高院直接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在当地一起案件中,本该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诉讼费用,公益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最终被免于缴纳案件诉讼费用。
只是显而易见,与国外相比,我们对公益组织的倾斜和保护力度远远不够。根据“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的说法,他们向常州中院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但是并未得到同意。最终“常州毒地”案的诉讼费还是要由原告承担。此案例一出,要真正实现公益组织“告得起”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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