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调查:如何看待“女性更年期劳动保护”入法

“女性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适合岗位。”看到这句话,也许你会有些“蒙圈”,小编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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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稀音在线”,原作者稀音传媒

  “女性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分析症且不顺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恰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赞同,安排其他合适岗位。”看到这句话,或许你会有些“蒙圈”,小编带你看看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5年山西省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分析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成效仍不明显,本人提出不能顺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该当安排其他合适劳动岗位。”这是全国范畴内初次将女性更年期纳入法律保护的地方性法规。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条例》旧事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引见,“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够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恪守《条例》规定,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可说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会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比如“防止和遏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能够为企业建立优秀的社会笼统,增加出名度,还能加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进步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负担。《条例》中还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誉体系,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誉的主要目标。此外,《条例》中还规定,“哺乳工夫不包括往复路途工夫”,并且延伸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能够恰当延伸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请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备,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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