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国务院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纳入法律保护后,山西省又率先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合法保护范畴,有人认为这是对
面对国务院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纳入法律保护后,山西省又率先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合法保护范畴,有人认为这是对女职工的体恤与保护,“更年期”伴随着女性绝经等而出现,是因生理进步而惹起的一个人的生理不适期。在更年期内,女性会有一系列的生理和心思成绩,包括焦虑、失眠甚至抑郁等等。这种生理与心思成绩的出现,当然会影响到女性工作。比如不再合适某些劳动岗位。对此,赋予女性更年期“换岗权”,这是对更年期这终身理自然的忽视,更是对女性职工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而且也是法律不断完美的表现,伴随着山西省此类法规的出台,其他省份也会纷纷效仿,让全社会愈加注重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但也有人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如此一再的将女性生理成绩进行强调,在某种意义上曾经将女性划归到社会弱势群体,暂且不说这些生理成绩能否真正会使一切女性的工作遭到影响,但却会使得用人单位在聘请时对女性产生招工蔑视,暗里少招或不招女工,这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女性的就业方式愈加困难,社会地位更低。还有人认为,诸如“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被纳入到法律范畴内,会成为一些用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调岗”的借口,假借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理由将其从现有岗位调离,好心办坏事儿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还有人则认为男性、女性都会有更年期,只将女性更年期定性为合法权益,是对男性的一种忽视。
对于山西省将“女性更年期保护”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是真正的关怀,还是又在为女性“挖坑”的成绩,《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问卷网和凤凰公益推出本期“益调查”:“女性更年期劳动保护”纳入法规,你认为是关怀还是“挖坑”?(文| 菅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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