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收买被拐卖儿童者拟不再“免除处罚”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免除刑事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鉴于此,草案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意味着,区别于具备行为能力的被拐卖妇女,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处罚进一步加重,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意味着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拟将一律被追刑责,而不存在“免除处罚”的例外情况。
□专家解读
收买儿童罪为何两次修改,意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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