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强化公益保护功能(2)

现实中侵害公共利益的主体通常都是掌握大量资源的法人,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能力欠缺、诉讼地位不平等、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少有人对公益受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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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慈善公益平台”,原作者稀音传播

  现实中侵害公共利益的主体通常都是掌握大量资源的法人,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能力欠缺、诉讼地位不平等、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少有人对公益受损的现象关心,而且具有公益心的个人和公益社团通过诉讼来制裁这些违法行为也存在不少困难,即便起诉被受理也因为力量对比悬殊,可能使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其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储备了大量专业法律人才,有能力、有实力代表公益、维护公益并提起诉讼,使公益可以得到有效的诉讼救济和法律保护,还可以避免滥诉现象。一方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享有证据调查权,更容易克服诉讼中的技术性障碍,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兼具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原告两种角色,在公益诉讼领域更能确保双方当事人地位平衡,因为被告通常都是强势的机关或企业。

  第三,进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可以弥补我国现行公共利益行政保护机制的不足。目前,我国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按照其部门职能分工来完成,对行政机关则存在行政体系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以及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但是,这种机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城市化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本身侵犯公共利益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上的原告资格限制不能提起司法监督。例如,环境主管行政机关放任企业排污污染环境;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不作为导致大规模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出现;国有企业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政府违法变动城乡规划导致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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