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强化公益保护功能(3)

其次,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层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但科层制体系中上下级机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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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慈善公益平台”,原作者稀音传播

  其次,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层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但科层制体系中上下级机关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也会受制于同级部门和所属的人民政府的制约。因此,这种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作用有限。

  再次,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大多限于抽象行政行为,而对于侵害公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监督不足。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可以从具体案件切入,运用法律手段,站在社会公益的立场上,从外部对行政机关保护公益不力和侵害公益的现象进行诉讼监督,其效率和效果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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