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不履职公民可向监察机关举报(3)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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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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