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阳介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
陈海阳介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他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按照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会将行为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动机、法律意识、以及悔罪态度等,都会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具体如何判决,还要看主要的事实证据。”陈海阳说,“这个数量(114只)会采取一定刑罚,再辅以法律教育”。
猎捕“三有动物”的案例
2013年 河南新密一名男子因猎捕麻雀300余只,涉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 浙江温州一农民工两天抓获200多只麻雀,被温州市瓯海区巡逻民警抓获,涉嫌非法狩猎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 山东郓城六名妇女与一名男子用竹竿粘壁虎620只,准备售卖牟利。因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成武警方刑事拘留。
2017年 湖南浏阳大围山镇村民鲁某,因在半月内捕捉了4057只、总重达384.75千克的中华蟾蜍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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