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曦认为,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中充当“监督者”的角色,对政府和企业的有关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或制衡。正是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第三方主体有力
王曦认为,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中充当“监督者”的角色,对政府和企业的有关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或制衡。正是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第三方主体有力的监督下,“政府才会勤勉地履行环保职能”,“如果政府不受监督,它不会好好去管理好环境”。
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初,法学界曾期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出现“井喷”,但该法实施至今,符合诉讼主体要求的700多家社会组织仅提起7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常纪文看来,环保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着先天和后天的不足。一方面,社会组织难以坚持原则和真正独立。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然涉及多方经济利益,一些企业、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可能成为“阻力源”,而问题就在于,众多环保社会组织与这些“阻力源”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或依附,或合作。常纪文发现,“如果一些社会组织热衷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挂靠单位往往会感觉压力巨大”。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会受到经费不足的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每一步,都花费甚多,鉴定费少则3万~5万元,多则100多万元。”常纪文认为,以河北省为例,3家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的经费,前几年最多也就一年几万元,“这些环保社会组织的自身生存已难以为继,其提起公益诉讼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2011年,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曾起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近两年的取证调查、证据交换、调解协议,企业却单方违约,拒绝签署调解协议,使两家社会组织之前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提起7起诉讼,但没有一起案件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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