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大气污染防治需立法明确负责方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入三审,目前草案三审稿对于谁来执行这部法规定得还不是很明确,”8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大气污染法(修订草案),全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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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入三审,目前草案三审稿对于谁来执行这部法规定得还不是很明确,”8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大气污染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说。

  吕彩霞以草案三审稿中总则的一些规定为例,“有一条规定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接下来的法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款又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究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负总责,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规定得不清楚,建议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吕彩霞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也注意到了草案三审稿中一些条款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他举例说,总则中有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万鄂湘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一级政府。但是根据长期环保工作实践,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没有执法权,在环境保护方面只是承担着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开展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没有主体责任,也没有能力,人员配备也不齐,建议把第二款的“各级人民政府”改成第一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合理。

  他同时提出,在有关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中,目前草案三审稿都没有规定主语,“那到底是谁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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