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法律责任”不只是针对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就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去年6月和10月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进行第三次审议。日前,新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请他就社会关注的有关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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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去年6月和10月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进行第三次审议。日前,新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请他就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红会不是一般意义的慈善组织

  新京报:请问红十字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王汝鹏:中国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这一性质定位涵盖了三层意思:第一,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不是政府机构;第二,红十字会从事的是人道主义工作,不完全是慈善工作;第三,红十字会是桥梁纽带、是政府助手。虽然人道工作包含慈善的内容,但人道不等于慈善,两者不能画等号。因此,红十字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而是享有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责的人道组织。

  新京报:现行红十字会法定性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次修法将对此进行修改?

  王汝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次和二次审议时,都有委员建议修改这一条款。郑功成委员的意见很有代表性,他认为,“对于红十字会的属性界定,不应该用  社会救助 ,红十字会的工作不只是社会救助。”的确,随着红十字运动的发展,红会的职责已经大大拓展,从“三救”(救援、救护、救助)到“三献”(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遗体和器官),还有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人道法传播、国际人道援助、民间外交等,这些职责已远远超出“社会救助”的范畴。

  工会法将工会组织定性为“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红十字会法时能借鉴工会法的表述,将中国红十字会定性为“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组织”,并明确“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规定:“国家立法正式承认红十字会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国家的红十字会法律中都有这样的表述。

  红十字会将建立怎样的治理结构

  新京报:从修法草案看,红十字会专门增设了监事会。请问这样的治理结构改革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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