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法律责任”不只是针对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就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5)

新京报:有委员提出,这次红十字会法修改应明确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请问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是怎样的关系? 王汝鹏:现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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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有委员提出,这次红十字会法修改应明确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请问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是怎样的关系?

  王汝鹏:现行红十字会法之所以没有对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作出法律规定,是因为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时,香港和澳门还没有回归。现在,香港、澳门均已回归祖国,根据国际红十字运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原则,香港和澳门的红十字会先后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正式加入中国红十字会,成为中国红十字会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分会。因此,在此次红十字会法修改中,明确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

  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是什么关系

  新京报:红十字会法在修改过程中,慈善法已经颁布实施。你认为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王汝鹏: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面我已经说过,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组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因此,红十字会的活动首先是遵守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也就是慈善法所说的“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如果红十字会开展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而红十字会法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遵从慈善法的规定。我们也希望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充分考虑到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处理好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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