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汝鹏: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五个方面来源:即会费收入、捐赠款物、政府拨款、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政府审计部门对
王汝鹏: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五个方面来源:即会费收入、捐赠款物、政府拨款、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政府审计部门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直以来就是这样做的,并非这次修法才有规定。
民政部门是政府主管慈善事业的职能部门,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是“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红十字会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但如果开展慈善活动,理应遵从慈善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修改草案笼统讲“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并不符合红十字会的实际情况,因为慈善捐赠收入只是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五个方面之一。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主要应是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就体现了政府的监督。
“法律责任”是对现行法的补充
新京报:修订草案专门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请问这样的条款将对红十字会产生怎样的作用?
王汝鹏:增加“法律责任”,是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这次修订草案专门新增“法律责任”一章,不只是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追责,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违法追责,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同样有责任追究。
这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约束,也是对红十字事业的保护。这些条款如果获得通过,必将对捐赠人的保护,对红十字会的名誉保护、品牌标志保护、财产保护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明确港、澳红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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