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性侵男性亦犯罪”式纠偏多多益善

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被忽视,而是公开写入法律,这是应有的法治纠偏。而法治机制严谨化,也需要更多的诸如此类的通往良法善治的纠偏。 据报道,全国人大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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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成绩被忽视,而是公开写入法律,这是应有的法治纠偏。而法治机制松懈化,也需求更多的诸如此类的通往良法善治的纠偏。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经过了刑法改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而这次改正案备受注目的一点,就是猥亵罪客体扩至男性。这意味着,饱受诟病的男性(特地是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性权利得不到刑法保护的成绩,究竟得到了处理。

  说起猥亵,很多人会将受益对象默认为女性。但理想中,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成绩已是频发,而非志愿的性行为或猥亵,异样会给男性受益者带来巨大精神伤害,这绝不能以泛文娱化心态去看待。可惜的是,在先前刑法中,强奸罪犯罪对象只限于女性,而“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女性、14周岁以下儿童,故很多在此保护范畴之外的男性,遭别人特地是异性性侵害的风险也抬升。

  比如2013年年末央视曝光的,上海某中学出名物理教师张大同20年工夫猥亵、性侵多名中学生事情。当时举动一片哗然,结果张大同只是被学校解聘。再如2014年9月媒体报道的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事情,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异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只能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

  也正因性侵男性者常常得不到法律上的宽大,有些受益者采取了“私力救济”的方式,如2009年一位18岁男青年在太原求职时遭遇异性“强奸”,由于“法律上没有什么说法”,于是伙同别人抢劫了强暴者,并因此入狱。

  理想上,打击猥亵男子并非无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别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里的“别人”亦包括男性。但这也只是行政处罚,没有入刑。而早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中,普通把针对男性性侵行为归为流氓罪予以打击。但流氓罪于1997年被取消,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儿童指年龄在14周岁以下)被分设,对14周岁以上男性的保护却被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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