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权认识日益成熟,社会对这个“法律空白点”容忍的快速耗散,这次修法中将受益者由妇女改为“别人”,也算是对公众呼声的呼应。在国外,不
随着公民权认识日益成熟,社会对这个“法律空白点”容忍的快速耗散,这次修法中将受益者由妇女改为“别人”,也算是对公众呼声的呼应。在国外,不少国家、地方对于男性被性侵都有相应法律规定,如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特地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遭到刑事处罚的判例。明确“性侵男性亦犯罪”,也是补全这一漏洞。
也得看到,就这次具体法条来说,是将男性受性侵害纳入“强制猥亵罪”的调整范畴,而不是像之前很多人所期望的,扩大“强奸罪”的范畴,将男性也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做到“男女平等保护”。这次要表现的是刑法“罪刑相顺应”准绳:由于就男女身体、心思情况来说,女性更容易遭遇性侵害,且损伤更为严酷(如女性被性侵,面临怀孕风险;承受社会压力更大等),需求法律给予更强保护。而猥亵罪定罪、量刑较强奸罪轻,也是为了区别不同犯罪形成的不同社会损伤、承担不同法律后果。
在这次刑法修法中,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成绩被忽视,而是公开写入法律,这是应有的法治纠偏。也只要以良法善治带动给受性侵害男性撑腰的举动氛围,才能尽快完成无遗漏的人权保障。在此也冀望,这样的纠偏多多益善,法律机制能完成最大程度的松懈细化,让法治正义少些罅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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