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性侵男性亦犯罪”式纠偏多多益善(2)

随着公民权认识日益成熟,社会对这个“法律空白点”容忍的快速耗散,这次修法中将受益者由妇女改为“别人”,也算是对公众呼声的呼应。在国外,不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8-31
目前已被网民围观了129次
转载请注明文章地址http://www.xiyinol.com//cn/xiyinguangbo/baijiazhengming/2015/0831/1036.html
原文来自“慈善公益平台”,原作者来自网络

  随着公民权认识日益成熟,社会对这个“法律空白点”容忍的快速耗散,这次修法中将受益者由妇女改为“别人”,也算是对公众呼声的呼应。在国外,不少国家、地方对于男性被性侵都有相应法律规定,如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特地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遭到刑事处罚的判例。明确“性侵男性亦犯罪”,也是补全这一漏洞。

  也得看到,就这次具体法条来说,是将男性受性侵害纳入“强制猥亵罪”的调整范畴,而不是像之前很多人所期望的,扩大“强奸罪”的范畴,将男性也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做到“男女平等保护”。这次要表现的是刑法“罪刑相顺应”准绳:由于就男女身体、心思情况来说,女性更容易遭遇性侵害,且损伤更为严酷(如女性被性侵,面临怀孕风险;承受社会压力更大等),需求法律给予更强保护。而猥亵罪定罪、量刑较强奸罪轻,也是为了区别不同犯罪形成的不同社会损伤、承担不同法律后果。

  在这次刑法修法中,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成绩被忽视,而是公开写入法律,这是应有的法治纠偏。也只要以良法善治带动给受性侵害男性撑腰的举动氛围,才能尽快完成无遗漏的人权保障。在此也冀望,这样的纠偏多多益善,法律机制能完成最大程度的松懈细化,让法治正义少些罅缝。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公益广告

    新闻报道
    家暴,正在让家成为最危2018-12-22
    异烟肼灭犬论文作者回应2018-09-07
    如何规范网络医疗广告?2018-06-19
    乐平基金会沈东曙:我为2017-12-18
    “助残路上 我想让他们有2017-10-04
    《癌症传》作者:在中国2017-09-03
    我们是谁 关于稀音在线 联系我们 隐私声明 用户协议
    我们做什么 公益宣传 慈善活动 爱心推广
    网站相关 网站地图 新闻订阅 标签云

    Copyright © 2007-2020 稀音在线™ XiYinoL.Com 版权所有 黑ICP备11003048号-3技术支持:黄牛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