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以“公益性”反对市场机制(2)

一个社会有怎样的公平观,归根到底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选择。不过,如果认为总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正义”的话,那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表明,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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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有怎样的公平观,归根到底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选择。不过,如果认为总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正义”的话,那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表明, 恰恰是市场机制最能实现总财富最大化。退一步讲,如果“公平”或“正义”多少意味着某种程度的“结果平等”,将公平或正义定义为“更加平等”,仍无法否定 市场机制。因为公平或正义能通过“市场机制+再分配机制”来实现。公益活动正是再分配机制的一部分,它是市场机制的补充,而不是其对立面。

三是“公共物品论”。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而市场无法自发提供公共物品或提供不足,因而具有公益性的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机制。通 过将“公益”界定为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进而诉诸市场失灵理论,是反对市场机制的各种理由中最有力的一种。可这一推论有许多可商榷之处:

首先,现实中许多冠以“公益性”的活动,其公共物品属性往往很弱。例如,人们通常认为教育、医疗等服务具有“公益性”,并将其归为“公共物品”,但实际上无论是教育还是医疗服务,都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其次,公共物品无法由市场提供或市场提供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应由政府来提供。政府提供意味着需通过一般性税收来融资,而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再分 配因素,从而带来效率损失,即对该公共物品需求较弱的纳税人补贴了那些需求较强的纳税人。例如,当以人头税或累退税来为高速公路这样的公共物品融资时,就 意味着很少使用这种交通的穷人在补贴富人,换言之,这时发生了“劫贫济富”的反向再分配。

所以,任何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都必然同时涉及效率和再分配两方面的因素。只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提高大于融资过程中的效率损失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才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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