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政府来生产。将公共物品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的,其理论思路是:公共物品所需费用仍由政府通过税费筹
最后,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政府来生产。将公共物品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的,其理论思路是:公共物品所需费用仍由政府通过税费筹 集,但政府将生产环节“外包”给私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向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对公共物品的生产进行监督。在此过程中,除 筹资环节外,生产环节完全是市场化的。
例如,如果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食品保障是一种“公益事业”,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发放食品代金券、让其到市场上购买食品的方式来进行,无须政府亲自组 建食品厂来生产。因此,即便将“公益性”界定为“公共物品”,最多也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公益事业的资金可能需要政府通过税收而非市场收费来筹集。
总之,无论从动机、结果还是实现过程出发,“公益性”与市场机制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完全可以兼容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性”。因此,不能以“公益性”为借口来反对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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